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台灣太陽能光電系統的優惠補助方案-債留子孫?圖利財團?

有很多人對台電以高額的躉售費率向民間太陽能光電系統業者收購電費的做法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債留子孫,是變相的圖利財團。在這裡容我做一下簡單說明,是不是債留子孫,或是變相圖利財團請看完後再作定論。

要了解這個議題得先從「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說起。詳細的法規內容可以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法規內容,在這裡就不再贅述,需要知道的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到底是從何而來,又有什麼用途。根據以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第七條與第八條的內容,即可知道用優惠躉售費率來收購太陽能光電系統所發的電並非來自政府特別編列的預算,而是來自於電業者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規定每年所提撥的基金,專門做為推廣再生能源之用。


7條(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相關罰則】第一項~§20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必要時,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使用能源之種類定之。
  第一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8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及躉購義務)【相關罰則】第一項~§20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衡量電網穩定性,在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予以併聯、躉購及提供該發電設備停機維修期間所需之電力;電業非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拒絕;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電業為之。
  前項併聯技術上合適者,以其成本負擔經濟合理者為限;在既有線路外,其加強電力網之成本,由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分攤。
  電業依本條例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併聯之技術規範及停機維修期間所需電力之計價方式,由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電力網連接之線路,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行興建及維護;必要時,與其發電設備併聯之電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負擔。

所以跟一般民眾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實際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能源局,而非台電,台電只是如第八條所述的必須配合的執行單位,這點必須了解。所以在申裝太陽能光電系統的流程中,需要先申請通過台電的並聯審查,以確定你的系統可以順利併網(AC 設備),再來必須經過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之後,才能進行施工。完工後,在台電正式掛錶後還得再通過經濟部能源局設備審查(DC 設備),最後再通知台電,台電才會開始根據電錶統計的發電度數進行撥款。

再則,受限於基金的額度,台灣每年對於再生能源(太陽能光電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的補助並非毫無限制,如去年太陽能光電系統只開放申請共100MW,今年則擴增至175MW。也就是能源局的購電計畫並非沒有經過評估計算,胡亂撒錢的惡政。所以有人擔心政府會因為祭出這麼好的優惠補助而造成財政赤字,其實是杞人憂天。坦白說,在全世界都在推動綠色能源,共同為「節能減碳」的目標而努力的同時,如果能源局的「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能夠順利推展,那台灣有朝一日真的可以成為真正的無核家園。單以這樣的環保理念,就值得我們為政府這樣德政說聲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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